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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    02. 监事制度

                北京社启社会组织建设促进中心

                监事制度


                第一章 总则

                第一条 为优化北京社启社会组织建设促进中心(以下简称“社启中心”)内部治理结构,明确社启中心监事的↓职责权限,充分发挥监事的监督管理作用,根据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》和社启中心的章程,特制定①本制度。

                第二条 监事是社启中心的监督机构。监事主要由举办方提名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推荐或从社启中心从业人员中民主选举产生,监事超过(含)三人以上成立监事会,且为单数组成。监事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相同,不可超过两届。

                第三条 监事应在社启中心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履行职权,不得越权。

                第四条 凡属社启中心章程规定的理事会各项决策,应有监事列席相关理事会并监督、见证整个过程。


                第二章 权利和义务

                第五条 监事任职资格:

                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;

                (二)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

                (三)认同社启中心的宗ζ旨、发展方向、机构文化,有公〖益精神;

                (四)诚实守信、乐于奉献、尽心尽责;

                第六条 有下列情形¤之一的,不得担任社启中心的监事:

                (一)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ω 行为能力的;

                (二)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,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五年的;

                (三)担任因违法被吊销登记证书的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,并负有个人责任的,自被吊销之日起未逾五年的;

                (四)有法律、行政法№规规定不适合任职的其他情形的。

                违反前款规定选举或者任命的监事无效。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款所列情形的,社启中心◤应当依照章程的规定解除其职务。

                 社启中心理事、主任、财务人员及其亲属,不得任社启中心监事。

                第七条 监事的权利

                监事对单位的发展、规划以及财务等业务情况△有知情权,对理事会日常活动及换』届、成员增减等『有监督权。

                (一)依法监督社启中心按照章程开展活动;

                (二)列∑ 席理事会会议,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;

                (三)监督法定◆代表人的工作,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;

                (四)章程赋予●的其他职权。

                监事应列席理事会□ 会议。

                第八条 监事的义务

                (一)遵守国家法律、行政法规和 社启中心章程的规定卐,诚信和勤♀勉地履行职责;

                (二)坚持实事求是、公平、公正的工作原则;

                (三)积极参与单位的内◥部治理,发挥好监督职能;

                (四)当遇到理事会▼决策违法、违规或有重大失误时〗,应提出反对意见、建议,并向相关职能部门反映情况。

                (五)维护和保障㊣社启中心的正当利益不受侵害,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或收受贿赂,不得违规泄露社启中心的秘密。

                第九条 收到社启中心召集理事会的邀请】通知后,不得无故缺席;无故不参加两次以上,自动丧失监事资格(凭下发通知和会议签到证⊙明),由举办方、业务主管部门、员工会议重新提@名增补或核减监事人员。

                第十条 监事若正式请辞,必须等待社启中心新任监事到位并完成交接后,方完成自己的所有职责,否则,将自动丧失监事资格,举办方、行业主管部门、员工会◣议有权重新增补或核减监事人员(凭下发通知和会议签到证明)。

                第十一条 在理事会决策或开展活动中,监事应切实履行监督、见证≡过程的职责,并在理事会形成的决议书上签字。如由于通过的重大决议违法、违规并致〇使 社启中心遭受损失的(可自行约定),列席会议的监事有义务承担▂一定的责任,须请辞或丧失监事资格,由举办方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、员工会议重新提名增补或核减监事。但经证明,在理事会形成决议时持反对意见并记载于会议记录,并于事后积极向相关职能部门反映情况的,该监事可免除责任(见本制度第三章规定)。


                第三章 监事换届制度

                第十二条 监事提名

                (一)员工代表采取员工大会或其他民主选举方式提名;

                (二)举办者代表由举办∮者提名;

                (三)业务(行业)主管单位(部门)可提名监事,或推荐与社启中心无利益关系的社会人士担任监事。

                第十三条 届内监事变更。

                在一届监事任期内,原则上监『事人员的变化,须经№举办方、业务主管部门、员工会议重新提名增补或核减监事人员。如遇到本制度第二章第七条描述的特殊情况,按照本制度明确的相关原则处置╱。


                第四章 附则

                第十四条 本制度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规、社启中心章程的规定执行。

                第十五条 如本制度与社启中心章程及其修正案有任何冲突之处,以章程及其修正案为准。如本制度未予以规定的,则以章程及其修正案的规定为准。

                第十六条 本制度于社启中心经第一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,即日起施行。

                 

                北京社启社会组织建设促进中心

                     2019年 2 月 24  日